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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投資公司臨洪路西邊角地內部承包公告

發布時間:2021-01-12 閱讀量:

公司因經營發展需要,擬將所擁有邊角地塊進行內部承包,現就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地塊位置、面積和用途

序號

地塊名稱

面積
(畝)

土地
現狀

底價
(元∕畝)

說明

1

臨洪大道以西元寶港以南邊角地

540

部分養殖

 400

需雙方現場確定養殖面積

承包方僅限于從事粗放型、周期短的水產品養殖。

二、承包期限

2021日起至202112月31日止。本內部承包期滿,甲方將該地塊無償收回。

三、承包款

承包方按競爭地塊、競爭價格向公司繳納承包款,繳納時間為合同簽訂日。

四、招租方式

采用現場公開競價的方式。

五、報名及承包條件

采取“內部競價承包”模式,遵循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則,在全公司(職工)中遴選政治素質高、責任意識強、主動意愿高且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員。

通過投標報價確定為該邊角地塊的承包責任人,在本地塊從事粗放型水產養殖。承包期間責任人自行解決進水、排水及環境保護等問題,履行本協議的權利、義務。

六、招租程序

1.對報名人的報名條件進行預審。通過預審資格的報名人,可以進入競價環節。

2.通過預審的報名人,根據公司通知進行投標報價。采用現場公開競價的方式,采取明標底價現場填寫報價單,對租賃底價進行報價。以不低于第一年租金底價進行投標報價,報價最高者,為中標者。

七、主要約定

1.中標為場地內部的人員,須與臺北投資公司簽訂《離崗創業協議書》、《土地租賃協議書》、《環保安全協議》等,該場地承包期間保留勞動關系,職級存入檔案。

2.在承包期限內,承包人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法律、安全及其他各類風險。如出現因政府征用、企業重大決策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包行為終止的,承包人自行承擔全部損失。公司只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退還部分承包人繳納的承包款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其他賠償或補償要求。

3.承包期間,承包人不得擅自對承包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不得修建或添置任何建筑設施。對未經臺北投資公司書面批準,承包人擅自投入,責任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補償責任。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自行添置的臨時可移動設施、資產、工具,須保證承包期滿時無條件由承包人自行搬遷撤離。否則,將視作無條件放棄,處置權歸臺北投資公司所有。

4.承包期間,承包人須自覺服從公司及相關單位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阻撓。否則,一切責任及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5.承包期間,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地塊轉包或分包給他人,不得有任何違反《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行為,否則,公司可隨時無條件收回該地塊,一切風險、損失及責任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擔。

6.承包期間,承包人可在該地塊進行粗放式魚蝦養殖,但不得投放任何蟹類、貝類及其他跨年度養殖品種,并確保承包期滿時無條件將該地塊完整歸還臺北投資公司。否則,一切損失及責任后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7.承包人在協議期承包期內應嚴格履行《土地租賃協議書》中條款、且看管期滿必須及時完好交回該地塊。

8.競標人需上繳公司競價保證金(3萬元),待競價成功后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時轉為履約保證金。未競價成功的,予以無息退回。

9、中標人應在招標人要求的時間內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離崗創業協議書、租賃安全協議及安全告知書,如中標人拒絕簽訂相關協議或明確表示放棄租賃的,公司將沒收競價保證金。

八、報名時間、地點

1.報名時間:2021年1月21日上午9時至2021年1月21日下午5時止。

2.報名地點:臺北投資公司資源管理分公司辦公室

聯系人:孫銀

話:13305135052

九、競標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臺北投資公司資源管理分公司

           20211月12日

附件:1.土地租賃協議書 2.離崗創業協議書 3租賃安全協議4.房屋(場地)出租安全告知書

附件:1

臨洪大道西元寶港以南邊角地土地租賃協議書

甲方: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經實地勘察,認可臨洪大道以西、新沭河海堤堆以東、元寶港以南邊角地(以下簡稱該邊角地)條件、交通條件和協議條款,認可隨時遇到該被征用的邊角地風險,服從規劃、征地、甲方產業轉型和結構調整而無需補償、賠償;乙方通過自愿、投標報價確定為甲方該邊角地的土地租賃人,該邊角地從事粗放型水產養殖。租賃期間自行解決因項目開發所造成短期進水、排水、缺水等問題,履行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特簽訂本協議如下,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邊角地位置、面積和用途

該邊角地位于臨洪大道以西、新沭河海堤堆以東、元寶港南1700米處至向南5300米處,面積約540畝。乙方租賃期間,從事粗放型、周期短的魚蝦養殖

第二條 租賃

2021日起至202112 月 31 日止。本協議期滿,甲方將該邊角地無償收回。

第三條 租金

乙方按(大寫:)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租金,繳納時間為2020年 月 日前,逾期繳納,每日按當期應繳納租金總額收取2‰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的,本協議自行解除,且租賃人需按照租金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對乙方應履行的義務進行監督。

(二)乙方自行解決該邊角地內的水源。

(三)協調處理乙方在協議期間遇到的相關事宜。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按時足額交納該邊角地租金。

(二)水產養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一切稅費自行負責。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四)遵守國家安全生產和供電部門相關制度規定,自行承擔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自行解決生產、生活用電問題。不得在經營管理區域私拉亂接電線,一旦發現由甲方向其扣除1000元保證金,并責令其改正,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所有因安全事故引起的經濟、行政及附帶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服從甲方安全監管,依法負責該邊角地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事故,及時告知甲方,并視事故性質依規報告相關部門。

(六)嚴禁在高壓線路及用電設施周邊垂釣。因乙方管理不善導致發生事故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無償收回本協議項上的該邊角地,該邊角地內養殖產品由甲方無償收回沖抵乙方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外,并依法追究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該損失包含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

1.乙方擅自改變該邊角地結構、擅自轉包、分包的;

2.乙方違反供電部門用電制度及規定的;

3.乙方未服從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及甲方管理的;

4.乙方對本該邊角地以及其它生產、生活設施造成損壞的;

5.乙方對甲方安全監督檢查出的隱患拒不整改的;

6.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的。

第七條其它約定事項

一、因政府統一規劃、項目建設征地、甲方產業轉型及結構調整需要提前解除協議的,甲方按沒到期月數計算退還租金。乙方在接到提前解除協議的通知后,須在15日內將本協議項上的該邊角地內養殖產品自行起捕出售或轉移。逾期不起捕完畢,甲方視乙方自動放棄起捕的權利及該邊角地養殖產品財產所有權,甲方有權處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影響甲方將該邊角地交施工單位正常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影響工程施工建設,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乙方須因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日1000元。

二、乙方在本協議期間,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地上建筑物,對此未經甲方書面批準,乙方擅自投入,責任自負;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甲方收回該邊角地以及甲方在該邊角地上的資產。乙方在本協議項上的該邊角地范圍內所投入的資產由其自行拆除或轉移,不拆除、不轉移或不能轉移的,甲方有權處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作承擔任何補償、賠償。

三、乙方在協議期內嚴禁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涉及該邊角地的經營性合同或協議,否則視同違約,追究責任;不得將該邊角地轉租(包)、分包給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收回本該邊角地,不退還繳納的租金,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等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并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四、乙方在協議期間,要安排好養殖品種,確保養殖產品在協議滿前及時起捕,清庫移交。否則,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因水源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養殖損失與甲方無關。

六、生產生活中用水用電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協議到期后或提前終止,乙方自建的用水用電設施由乙方自行拆除,甲方不承擔任何補償、賠償。

七、因用水用電或其他造成糾紛的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乙方對本該邊角地有看護責任,保證該邊角地不被他人開挖、占用、私自放水,保證該邊角地范圍內的資產資源完好和不流失。若因乙方看護不當,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在本協議期間,甲方不發乙方工資、福利,自行承擔繳納社保、公積金,保留勞動關系,職級存入檔案。

十、在協議期限內,如出現因政府征用、企業重大決策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土地租賃行為必須終止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若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也不予補償。甲方可以安排返崗(終止離崗創業)等方式予以解決,責任人須自覺服從安排。

第八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在簽訂協議書前向甲方交付履責保證金萬元整(以甲方開出的收據為準),協議期滿,乙方返還甲方資產,在沒違約的情況下,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交的保證金。

第九條 合同及未盡事宜

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繳足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到合同簽訂地(連云港市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訴訟。

四、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證件):身份證號碼:

甲方代表人: 乙方(簽字):

2021 2021

附件:2

離崗創業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連云港市連云區中山西路20號金臺大酒店三樓

聯系電話:0518-85030594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自愿離開甲方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以及保留勞動關系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2021年 日至 202112月 31 日。

二、保留勞動關系期間,甲方不承擔乙方工資(或生活費)、獎金、工資性補貼和勞保福利。甲方保留乙方的勞動關系和負責乙方的人事檔案管理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代繳。乙方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退休審批相關手續。乙方若發生疾病,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乙方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均按甲方同級別人員執行,且乙方“五險一金”的企業及個人承擔部分均由乙方于年終財務結算前向甲方繳納。

三、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并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

四、保留勞動關系期間,未得甲方授權書面許可的,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經濟等活動。否則,甲方將會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乙方因違法犯罪行為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將解除其勞動合同。

六、保留勞動關系期間,如出現因公司重大決策調整及其他不可抗力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應解除或終止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七、本協議期滿后,如乙方提出不再保留勞動關系要求甲方安置上崗,甲方可根據乙方原職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乙方進行安置。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2021 日期:2021

附件:3

臨洪大道西邊角地租賃安全協議

甲方: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邊角地安全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雙方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1.雙方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嚴格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2.雙方應相互配合,支持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落實。乙方不得拒絕、阻擾甲方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乙方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并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并針對所查情況,及時向乙方反饋。

2.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檢查時,有權向乙方詢問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指導或提出安檢意見和建議。

3.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立即整改或排除。對在整改期限內,隱患沒有整改到位的,罰款200—500元;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與乙方之間合同的履行。

4.甲方對所有邊角進行全面登記,建立“一戶一檔”安全臺賬,加強安全管理。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不得將承包的邊角轉包或分包,否則所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安全責任。

2.乙方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安全規章制度,接受甲方安全檢查、監督,對違反甲方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立即停止。

3.乙方人員在養殖期間應當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檢查,經查證發現的安全隱患,乙方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或糾正,否則后果自負。

4.乙方有義務在特殊天時(高溫、寒冬、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加強防范應對措施,保護自己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5.乙方就現有邊角地條件進行承包,視同已熟知認可邊角地環境,乙方有義務加強自身與相關作業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學習,有責任約束有關人員的道路不安全行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乙方用電須經供電部門同意并經供電部門專業人員規范安裝,且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電線質量達到國標,嚴禁私拉亂接。

7.乙方用電要遵守供電所規定,服從供電部門管理,并在各危險處設置“高壓危險,禁止垂釣” 等各種安全警示標志牌。

8.乙方池塘所用機械(包括值班房)用電的,必須經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規范安裝用電,并設置警示標志。同時,按供電部門提供的變壓器功率,規范使用電量,否則造成后果自負。

9.乙方及所雇用人員(或相關人員)在邊角地區域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附帶責任,均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四、附則:

1.本協議與雙方所簽訂的相關業務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有效期,從2021月日至202112月31日止。

五、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六、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程序裁決。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甲方安全監督管理部存檔一份,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202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