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營發展需要,擬將我公司原運鹽干河(臺北段)資源管理辦公室南側、西側16.3畝場地外公開招租。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租賃場地的基本情況
租賃場地16.3畝,位于市開發區原運鹽干河(臺北段)資源管理辦公室南側、西側地段,目前為毛地。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意向報名人可自行前往租賃場地所在地進行實地考察。
二、租賃場地的用途
租賃場地只能用于項目部辦公及生活,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租賃雙方簽署的合同為準。由承租人自行協調解決達到可使用狀況所需的水、電、氣及環保、消防等條件。
承租人不得對租賃場地進行轉租或分租。
三、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2年。
四、招租底價及保證金
1.場地公開招租租金底價為4600元/畝。
2.報名時,競租人需上繳公司競租保證金2萬元,競租成功并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后,競租保證金轉為租賃保證金。競租未成的,在5個工作日內憑競租保證金交納憑證不計息退還;報名后未報價或競租成功后未按規定時間簽訂租賃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承租人的報名資格條件
1、企業法人或自然人。
2、報名人具備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等履約能力。
3、企業法人、自然人的相關經營證照齊全、有效。
4、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5、報名人和承租合同履行人應保持一致。
六、招租程序
1、報名前,意向報名人須交納競租保證金。競租保證金的交納方式為銀行轉賬。銀行轉賬時須注明款項用途(包括報名人、報名項目名稱)。競租保證金的收款單位: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開戶行:江蘇銀行浦中支行;賬 號:11560188000076878)。
2、對報名人的報名條件進行預審。通過預審資格的報名人,可以進入報價環節。
3、通過預審的報名人進行報價。報價采取密封方式,以不低于第一年租金底價進行報價,報價最高者取得承租權,如出現并列最高價,則采取多輪報價確定承租人,每次報價以佰元整數遞增。所報價格低于4600元/畝的作廢。
七、競租人報名提交材料
1、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八、報名時間、地點和方法
(一)報名時間:2021年 10月19日至11月2日16時。
(二)報名地點:臺北投資公司資源管理分公司辦公室。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聯系人:盧先生 13812325313
九、競標時間、地點
另行通知。
十、租賃合同簽訂
本公告合同所附的租賃合同(草案),為租賃雙方簽署正式租賃合同的重要依據。
附件1.租賃合同(草案)
附件2.租賃安全協議(草案)
附件3.房屋(場地)出租安全告知書(草案)
附件1: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地方的其他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等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土地基本情況
1.甲方同意將位于原運鹽干河(臺北段)資源管理辦公室南邊和西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范圍。
2.租賃地塊的總面積約為16.3畝(折合10873平方米)。
3.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在租賃地塊上已經存在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第二條土地租賃用途
乙方承諾其承租該地塊僅用于項目部辦公及生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土地的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2 年,即從2021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2.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乙方如需繼續承租該地塊的,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并在雙方就續租事宜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1.本合同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圓整(¥ 元),租賃物的第一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整(¥元),從第二年起,每年按上年應交租金的10%遞增,即第二年租金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元),本合同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元)。本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無違約,甲方無息返還其保證金,若乙方對甲方資產造成損失或有其他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
2.本合同租金采用先繳后租,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圓整);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3.在租賃期間,如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則甲方有權對租金進行相應的調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對租金進行調整的,則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此情形下,乙方按實際使用天數支付租金,并應在收到甲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后3個自然日內返還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等。
4.乙方將租金支付至甲方以下的銀行賬戶:
賬戶名稱: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賬號:11560188000076878
開戶行:江蘇銀行浦中支行
5.甲方于乙方支付全年租金后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地塊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乙方必須在約定時間內一次性繳清土地租賃費用。
2.甲方確保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享有土地使用權。
3.乙方因違反合同約定或有違法行為,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土地并阻止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從事一切經營或其它活動,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4.甲方保證出租土地不存在任何矛盾糾紛,甲方無合法理由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在本合同第一條所載明的土地上,乙方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乙方在租賃經營期間,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獨立承擔經營責任,上述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的責任、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因乙方經營場地造成自身、雇員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和賠償,與甲方無關。甲方因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均有權向乙方追償。
2.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土地上,乙方所經營的項目必須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全部手續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
3.乙方不得將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以轉租、轉借等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對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及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抵押或其他擔保形式等,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擔。
4.乙方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而安裝或者改良水電等附屬設施的,應當提前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且將相關的文件報甲方備案,如果對于安裝有行政審批需要的,甲方協助乙方完成審批事項。
5.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土地從事黃、賭、毒以及走私、販私、制假、售假等違法活動,經營活動必須守法經營。
6.承擔租賃期內與甲方出租土地無關的各種糾紛處理。
7.乙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在承租期間負責安全、消防工作和治安管理。
8.土地租賃期間如遇創衛或環境整治,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該租賃地塊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經甲方書面同意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應在租賃期滿后30日內,乙方自行拆除,恢復所租賃地的原狀,逾期不拆,視同乙方放棄其財產所有權,新增的永久性建筑物甲方有權處置,由此而發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2.若乙方對租賃地塊的開發利用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乙方在未取得有關政府部門書面的審批同意意見前,不得對租賃地塊進行相應的開發利用。
3.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須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因政策調整等政府原因或上級主管部門結構調整等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租賃地塊由甲方無條件收回,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歸乙方自行處理,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其他任何第三方給予補償。乙方按實際使用的天數支付當期的租金,甲方在扣除乙方應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后,將當期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的租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5.乙方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則本租賃合同終止,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總價款20% 的違約金。
6.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后3個自然日內返還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等,若在租賃期內,前述租賃物發生毀損的,乙方應當就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若乙方遲延返還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等的,乙方應按日租金三倍的標準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的使用費,同時,甲方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收回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租賃地塊上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等。
第八條違約責任及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地塊的,乙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支付,并按每日年租金1%的標準計收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逾期30個自然日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賃地塊,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租金甲方有權不予退還并提前收回租賃地塊,同時由乙方承擔合同年租金20%的違約金:
⑴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租賃地塊的;
⑵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將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以轉租、轉借等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⑶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對本租賃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地塊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的,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抵押或其他擔保形式等;
⑷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租賃地塊進行開發利用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訴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條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補充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本合同的內容為準。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人(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且收到乙方第一年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后生效(乙方為自然人的,需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復印件)。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租賃安全協議
甲方(出租方): 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為加強租賃區域的安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安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書),作為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
一、甲方權利和責任
1.甲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質證明等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完整或虛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與乙方之間合同的履行。
3.、甲方要向乙方書面交清地下管網、危險源點和其他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項。
4.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所查情況,及時向乙方反饋。
5.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檢查時,有權向乙方詢問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指導或提出安全檢查的意見和建議。
6.甲方對轄區內所有租賃單位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加強安全管理。
7.租賃期間,甲方有義務對乙方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規、甲方的規章制度、應急演練等),并建立相關培訓臺賬。
8.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立即整改或排除。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與乙方之間合同的履行。
9.發現乙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求乙方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及時向所在地的安監、消防、質監等部門報告。
二、乙方權利和責任
1.乙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乙方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所有資質證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并承擔一切因此產生的影響和責任。
3.乙方入駐前要對工作環境及相關設施進行檢查和確定,如有問題及時與甲方聯系。
4.乙方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消防及正確使用特種設備的日常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乙方必須經常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裝修和設備安裝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定;各類電器和機械設備應符合安全規定;安全閥等應定期校驗,嚴禁超壓、違規使用。
6.乙方在租賃期間因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造成單位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處理和解決,一切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7.乙方人員不準私自動用、拆卸、破壞甲方原有的設施,對場所的公用設施要自覺維護,一旦損壞將無條件賠付并及時恢復。由于未執行此項規定,造成乙方人員或甲方人員傷害,一切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8.乙方必須對本單位人員、家屬、臨時用工、參觀人員、裝運人員等一切出入該區域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有關安全方面的培訓,依法自行管理與檢查,并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進入本區域人員發生傷亡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9.乙方嚴禁存放超過國家法定數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非法化學危險品,如因生產、經營需要使用或存放上述危險品,必須取得相關合法手續。
10.乙方對甲方現有固定的電源線路,嚴禁私自更改或違章搭接,對必須更改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若私自接線,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同時甲方有權拆除,有權拉閘停止供電。禁止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11.乙方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儲存商品、貨物的庫房及生產車間嚴禁使用明火,不得用爐子直接取暖。車間、庫房等場所嚴禁吸煙。
12.乙方要按消防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確保完好使用。必須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禁止在房前門前及道路兩側堆放商品雜物等。
13.乙方使用電焊切割等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并按要求進行作業。嚴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體,出現事故或給他人造成損失,由乙方負全責。
14.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需要在租賃場所居住的職工或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及時報告甲方。乙方對在租賃場所居住或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負責,發生傷亡事故時,乙方承擔全責。
15.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對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見,乙方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發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16.乙方在特殊天時(高溫、寒冬、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在承租(承包)區域內加強防范應對措施,保護自己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發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17.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并視事故嚴重情況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告。
三、附則:
1.本協議與雙方所簽訂的相關業務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有效期,從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
3.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4.本協議壹式捌份,甲方、乙方各肆份,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5.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房屋(場地)出租安全告知書
:
為盡到我方告知義務,現將本場所的安全事項告知如下:
1.本場所現有設備及危險源點:本場所無設備
2.本場所用電負荷:無
3.本場所周邊環境及可能存在的風險:本場所周邊環境風險低
4.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堅持每日消防檢查、巡查,及時做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自查自改。
5.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在門窗安裝固定鐵柵欄、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用途,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保證防火間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6.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管理。不得私接電線,大功率電器線路應單獨穿管敷設。電動自行車應遠離可燃物停放,充電時間不超過10小時。人走時必須“關火、斷電、關氣”。
7.不得違法違規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8.如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不得使用、營業。
9.注意其他應避免的安全隱患。
10.發生異常及時通知我方。
告知方: 被告知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