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指導意見,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中開展協作配合相關事宜作出規定。制定該指導意見是一體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對于指導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協作配合,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具有重要作用。 指導意見共六章53條,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之間開展協作配合事項的范圍,分別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之間商請協助采取措施、協商確定案件管轄以及移送問題線索的辦理程序等作出細化規定,并對協作配合的商請方式、責任劃分以及爭議解決等作出規定。 據介紹,指導意見立足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實際,從操作層面對商請協作路徑、辦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等作出細化規定,特別是對工作地點(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協商確定管轄的原則、程序等予以明確,為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規范、順暢、高效開展協作配合提供了具體指引。 為解決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之間商請協作模式環節多、程序復雜等問題,實現協作配合的便捷、高效,指導意見借鑒司法機關的做法,對商請協作路徑作了適當簡化規定,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派出)機構、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中管高校紀委商請其他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協助的,直接向其提出書面協作請求;地方紀委監委商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派出)機構、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中管高校紀委協助的,由省級紀委監委協調辦理;地方紀委監委跨省商請協助的,由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按照同級協商的原則辦理。 指導意見對工作地點(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的管理原則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即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組(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案件,一般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派出)機構、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管轄,經與省級紀委監委協商,也可以由地方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指導意見明確,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涉嫌違紀問題,一般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構立案審查。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構認為由地方紀委監委管轄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以由地方紀委監委立案審查。地方紀委監委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構協商,也可以進行立案審查。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明晰了協作雙方的責任界限,以推動提高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之間提供協助的積極性。接受協作請求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依照商請協作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的要求辦理協作事項,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商請協作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承擔。但接受協作請求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超越商請協作范圍或者不正確辦理商請協作事項的,接受協作請求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指導意見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牽頭起草,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為主要依據,并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