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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6000余家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重磅新規!

發布時間:2024-08-26 閱讀量:
小額貸款公司又將迎來監管新規!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3日。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整體運行平穩。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余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余額1739億元。
《暫行辦法》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細化監管規則。特別是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與監管中的焦點問題,比如不當營銷、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經營亂象,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穩健經營。
需要注意的是,《暫行辦法》還設置了不超過1年的過渡期。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1000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報金融監管總局同意。
重點內容一覽:
●加強業務集中度的監管約束。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放貸,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開展聯合貸款,不得向無放貸資質的機構轉讓信貸資產。
●規范外部融資。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
●明確資產風險分類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90天及以上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
●強化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負面清單管理。禁止小額貸款公司捆綁銷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將貸款列為支付結算的默認選項、誘導過度負債和多頭借貸、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等。
●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授權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法取消其業務資質。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上限為單戶20萬元
《暫行辦法》加強了貸款集中度的監管約束。其中明確了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即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值得關注的是,《暫行辦法》還新增了“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的規定。
據了解,“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上限為單戶20萬元”,主要考慮到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防范風險、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等。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從調研和測算結果看,兩項標準與行業當前的貸款金額分布情況基本相符。根據過渡期要求,《暫行辦法》出臺后,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后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穩妥實現資金接續“軟著陸”。
將逾期90天及以上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逾期率偏高,實踐中也發生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不善關停退出的情況。為此,《暫行辦法》要求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對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其根據實際適當簡化公司組織機構,探索有效的內控方式。
《暫行辦法》明確資產風險分類要求,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同時,明確資金賬戶監管要求,嚴格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利用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內部職工、關聯人員個人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
禁止誘導過度負債和多頭借貸
近年來,消費者對于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誘導借貸、不當催收、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反映強烈。對此,《暫行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專門要求。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出發,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采集使用等行為作出規范。
其中,《暫行辦法》強化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負面清單管理。其中明確了五項禁止類行為:一是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二是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四是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五是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