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圍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金融監管總局優化盡職免責監管制度,修訂《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印發《關于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和農戶等重點領域貸款,細化免責、追責情形,切實為基層信貸人員松綁減負,解除敢貸、愿貸的后顧之憂。 《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惠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后,經過有關工作流程,認定相關人員盡職履行職責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通知》提出了鼓勵擔當、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問責的原則,分別列舉了應免責情形、可減免責情形和不得免責情形。一是對于無確切證據證明相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失職或履職不到位的,要求原則上應免除全部責任。二是在應免責情形的基礎上,對于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基本履行了崗位職責,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明確可視情況減責、免責。三是結合當前監管重點關注的違規問題,對于有重大過錯的人員,明確不得免責。 《通知》還規范了盡職免責工作機制。要求銀行在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訴”環節,并強調不得因被評議人申訴而加重其責任認定結果,推動銀行暢通申訴渠道,更好保護信貸人員權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盡職免責工作啟動后原則上在一年內完成。對于貸款金額較小、責任劃分清楚的業務,明確可批量出具盡職評議報告。 《通知》強調抓好政策細化落實。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內部制度,統籌考慮履職過程、履職結果和損失程度等因素,明確普惠信貸業務不同崗位、不同類型產品的盡職認定標準,細化免責情形。二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開展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效果評價,內部通報盡職免責工作總體情況和典型免責事例,培育盡職免責文化氛圍。三是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引導和督促。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