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道德與法律碰撞”,顧名思義,就是在社會道德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什么。我想了很久,卻不知從何說起,先講兩個小例子吧。
一個是公交車按規定必須到站停車。很多人就喜歡以公交站點為中心一字散開二三十米,甚至更長,此時車近人、停車、上客,顯然不妥。所以就有了“規定”,公交車必須“到站停車”,并且“過時不候”。這是“規定”(法的范疇),這一規定節約了公交的時間、節約了乘客的時間,規范了公交運營,不可謂不好。然而本人親歷過多次,特別是那個傾盆大雨中遇到的那次:公交車按“規定”到站停車,客人上車后按“規定”隨即發車。然而此時離車不遠處,最多就十來米的樣子,一位目測70歲以上的老太太,頂著傾盆大雨艱難向公交站走來,邊走邊向眼前這輛即將發車的公交車招手示意停車,然而雨實在太大,她步子邁的緩慢。此時公交按“規定”發車了,“過時不候”嘛,公車駕駛員可是在規定的掩護下心安理得的發車,任憑70多歲的老太在風雨中煎熬。
另一個就是著名的毒豆芽的事。前不久的兩會上,國家進行了部委改革,把生產、流通、消售這些環節的食品安全歸口管理了,一家就能管。好像白巖松就舉了這個毒豆芽的事,說:當年市場發現了毒豆芽,公商部門說豆芽是地里長的豆子弄的,應該是農業部管的。農業部說,他已經是豆子才長豆芽的,離開土了,應該是某某管理的….就這么推來推去。因為沒有法律“規定”這毒豆芽是誰管呀,索性就都不管了,造成毒豆芽滿大街亂跑也沒人攔著,各種“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律沒有規定其義務的情況下不去處理有毒食品危害,心安理得地享受著“特供食品”。
上面兩個例子都是按法律規定走的,一種人是“心安理得”做某事,另一種人“心安理得”不做某事,在法律框架上都沒錯,可總讓人覺得不得勁呀!“客滯不候,按時發車”,那個近在咫尺老太有可能會死在雨中,嚴格履行“規定”的駕駛員或將構成間接殺人。各“有關部門”按法律規定逃避義務,多少人要死在毒豆芽這樣的毒食品中,這些部門真能心安理得享受著“特供食品”?如此守法,難道不就是在以法律的名義踐踏道德的尊嚴!
其實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比如我們經常見到某個新聞,記者動輒就說:“這件事讓人遺憾,在這方面我國法律目前還是空白,我們不能違法對這樣的人進行制裁”等等。其實既然某行為人做的事讓大多數人“遺憾”了,就是違反了道德,怎么就能以“法律空白”來逃避制裁呢?法律或許是空白,而且經常性的“空白”,難道人性道德也空白不成?難道就能讓一些人肆意鉆法律空子、明目張膽地違反道德不成?我們的道德底線就如此的低、如此的不值錢了嗎?
法條好寫,人心難建。在缺乏信仰和敬畏之心的當下,道德一而再,再而三的淪落法律之下,成為法律玩家戲弄之物,其后果必將是人人失去應有的顧忌之心。
個人認為,法律應該為道德服務,道德才是根本性大法,任何特權都不能挑戰道德的極限,法律不應凌駕于道德之上,如果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個人真心的認為這法律就是不合理的,不足平民憤,不足懲惡人,這條法律就要改!還應立即改,當庭改,成為法律,守護道德。
所以說,當道德與法律產生碰撞,道德先行,法律卻步。如果一再死抱法律朽木,毀道德秧苗,必將造成道德一再滑坡?試問,當下中國,我們的社會道德還能再低嗎?
道德——傷不起啊! (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