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財務管理,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會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認真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賬、結賬、報賬;
(三)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為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的法人機構。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崗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業務收入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政預算和經費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的事業經費或專項經費;
(二)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單位會員會費。其中,個人會員每年收取會費不少于100元,團體會員每年收取會費不少于2000元;
(三)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四)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企業、個人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業務收入的原則:
(一)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各項業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的范圍或批準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
(二)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賬;
(三)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團應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四)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實體,可通過書面協議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第六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收取會費,應及時入賬,并出具統一印制的收入票據。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財務支出范圍:
(一)業務活動費:包括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成立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等各種工作會議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費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包括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加班補助、辦公費、差旅費、社會保險費等;
(三)其他開支。
第八條 財務支出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各項支出;
(二)經費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財務支出實行會長集體領導下的逐級分工負責制。單據經秘書處審核后,呈報分管副會長審批。數額較大的,經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各項開支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開支標準執行。
設立會計和出納崗位(可以兼職),按規定進行算賬、報賬。
所有經費支出的票據必須由經辦人簽字,購置物品的還需使用人或保管人簽字。
第十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務。不屬于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會的銀行賬戶中辦理結算。
第十一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現金收付應當加強管理,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并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財務工作接受本會理事會的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的財務審計,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受理。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應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報告財務工作。
(一)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辦公室定期向理事會提出年度預、決算報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理事會應向大會作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有權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本會的賬目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