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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05-23 閱讀量:

2024219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 2024515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政務應用,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互聯網上設立的門戶網站,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的移動應用程序(含小程序)、公眾賬號等,以及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

第三條 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落實網絡安全與互聯網政務應用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原則,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內容篡改、攻擊致癱、數據竊取等風險,保障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穩定運行和數據安全。

第二章 開辦和建設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網站應當按程序完成開辦審核和備案工作。一個黨政機關最多開設一個門戶網站。

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國務院電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加強數據共享,優化工作流程,減少填報材料,縮短開辦周期。

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網站,應當將運維和安全保障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條 一個黨政機關網站原則上只注冊一個中文域名和一個英文域名,域名應當以“.gov.cn”“.政務為后綴。非黨政機關網站不得注冊使用“.gov.cn”“.政務的域名。

事業單位網站的域名應當以“.cn”“.公益為后綴。

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將已注冊的網站域名擅自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移動應用程序應當在已備案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或機關事業單位網站分發。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制發專屬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分發移動應用程序,應當向平臺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于身份核驗;開辦微博、公眾號、視頻號、直播號等公眾賬號,應當向平臺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于身份核驗。

第八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的名稱優先使用實體機構名稱、規范簡稱,使用其他名稱的,原則上采取區域名加職責名的命名方式,并在顯著位置標明實體機構名稱。具體命名規范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 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設置專屬網上標識,非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使用。

機關事業單位網站應當在首頁底部中間位置加注網上標識。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協調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以及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在移動應用程序下載頁面、公眾賬號顯著位置加注網上標識。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黨政機關網站建設進行整體規劃,推進集約化建設。

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單獨建設網站,可利用上級黨政機關網站平臺開設網頁、欄目、發布信息。

第十一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支持開放標準,充分考慮對用戶端的兼容性,不得要求用戶使用特定瀏覽器、辦公軟件等用戶端軟硬件系統訪問。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不得綁定單一互聯網平臺,不得將用戶下載安裝、注冊使用特定互聯網平臺作為獲取服務的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因機構調整等原因需變更開辦主體的,應當及時變更域名或注冊備案信息。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關閉服務,完成數據歸檔和刪除,注銷域名和注冊備案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發布信息,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明確審核程序,指定機構和在編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建立審核記錄檔案;應當確保發布信息內容的權威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嚴肅性,嚴禁發布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轉載信息,應當與政務等履行職能的活動相關,并評估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轉載頁面上要準確清晰標注轉載來源網站、轉載時間、轉載鏈接等,充分考慮圖片、內容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發布信息內容需要鏈接非互聯網政務應用的,應當確認鏈接的資源與政務等履行職能的活動相關,或屬于便民服務的范圍;應當定期檢查鏈接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及時處置異常鏈接。黨政機關門戶網站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做到在用戶點擊鏈接跳轉到非黨政機關網站時,予以明確提示。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嚴禁發布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聯網政務應用數據匯聚、關聯引發的泄密風險。應當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應用存儲、處理、傳輸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四章 網絡和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 建設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國家密碼應用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定級備案、等級測評工作,落實安全建設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

中央和國家機關、地市級以上地方黨政機關門戶網站,以及承載重要業務應用的機關事業單位網站、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等,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互聯網政務應用網絡和數據安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測評估。

互聯網政務應用系統升級、新增功能以及引入新技術新應用,應當在上線前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第十九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設置訪問控制策略。對于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使用的功能和互聯網電子郵箱系統,應當對接入的IP地址段或設備實施訪問限制,確需境外訪問的,按照白名單方式開通特定時段、特定設備或賬號的訪問權限。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留存互聯網政務應用相關的防火墻、主機等設備的運行日志,以及應用系統的訪問日志、數據庫的操作日志,留存時間不少于1年,并定期對日志進行備份,確保日志的完整性、可用性。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領域有關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對互聯網政務應用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對重要數據、個人信息、商業秘密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收集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其他未公開資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 為互聯網政務應用提供服務的數據中心、云計算服務平臺等應當設在境內。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建設互聯網政務應用采購云計算服務,應當選取通過國家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的云平臺,并加強對所采購云計算服務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委托外包單位開展互聯網政務應用開發和運維時,應當以合同等手段明確外包單位網絡和數據安全責任,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問責;督促外包單位嚴格按照約定使用、存儲、處理數據。未經委托的機關事業單位同意,外包單位不得轉包、分包合同任務,不得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數據。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授權訪問機制,操作系統、數據庫、機房等最高管理員權限必須由本單位在編人員專人負責,不得擅自委托外包單位人員管理使用;應當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對外包單位人員進行精細化授權,在授權期滿后及時收回權限。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建設或利用社會化專業災備設施,對互聯網政務應用重要數據和信息系統等進行容災備份。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互聯網政務應用開發安全管理,使用外部代碼應當經過安全檢測。建立業務連續性計劃,防范因供應商服務變更等對升級改造、運維保障等帶來的風險。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使用內容分發網絡(CDN)服務的,應當要求服務商將境內用戶的域名解析地址指向其境內節點,不得指向境外節點。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使用安全連接方式訪問,涉及的電子認證服務應當由依法設立的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三十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國家鼓勵互聯網政務應用支持用戶使用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注冊。

對與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相關的互聯網政務應用和電子郵件系統,應當采取多因素鑒別提高安全性,采取超時退出、限制登錄失敗次數、賬號與終端綁定等技術手段防范賬號被盜用風險,鼓勵采用電子證書等身份認證措施。

第五章 電子郵件安全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通過統一建設、共享使用的模式,建設機關事業單位專用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作為工作郵箱,為本地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提供電子郵件服務。黨政機關自建的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的域名應當以“.gov.cn”“.政務為后綴,事業單位自建的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的域名應當以“.cn”“.公益為后綴。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工作郵箱違規存儲、處理、傳輸、轉發國家秘密。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工作郵箱賬號的申請、發放、變更、注銷等流程,嚴格賬號審批登記,定期開展賬號清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應當關閉郵件自動轉發、自動下載附件功能。

第三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應當具備惡意郵件(含本單位內部發送的郵件)檢測攔截功能,對惡意郵箱賬號、惡意郵件服務器IP以及惡意郵件主題、正文、鏈接、附件等進行檢測和攔截。應當支持釣魚郵件威脅情報共享,將發現的釣魚郵件信息報送至主管部門和屬地網信部門,按照有關部門下發的釣魚郵件威脅情報,配置相應防護策略預置攔截釣魚郵件。

第三十五條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基于商用密碼技術對電子郵件數據的存儲進行安全保護。

第六章 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六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對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互聯網政務應用開展安全監測。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政務應用開展日常監測和安全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監測能力,實時監測互聯網政務應用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情況。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互聯網政務應用發生或可能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網絡安全事件,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

第三十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開展針對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的掃描監測,受理相關投訴舉報。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及時對監測發現或網民舉報的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斷互聯網連接和下線處理等措施。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政務應用開辦主體身份核驗、名稱管理和標識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政務應用域名監督管理和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互聯網政務應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承擔本地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管理責任,指定一名負責人分管相關工作,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相關要求的,按照《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文件,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互聯網門戶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公眾賬號,以及電子郵件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有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71日起施行。